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,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,经市政府同意,上海市将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相关标准。
(资料图)
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、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,以及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、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等。
01
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
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从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,增加90元。
02
调整提高民政定期、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
▪ 重残无业人员、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
重残无业人员、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,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.3倍调整,从每人每月18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70元,增加120元。
▪ 散居归侨、因公致残知青等6类对象
散居归侨、因公致残知青等6类对象,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,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同步增长,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50元—370元之间。
03
调整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
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.3倍确定,从每人每月1850元调整为1970元,增加120元。
04
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救助标准
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救助标准,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.3倍确定,从每人每月1850元调整为1970元,增加120元。
05
调整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
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,收入标准调整为: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20元,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。
06
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保持不变
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,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。在经济状况认定时,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,有实际就业行为、月劳动收入(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)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,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,进一步鼓励申请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。
标签:
03-18 14:53:54
03-18 14:51:07
03-18 14:47:48
03-18 14:44:44
03-18 14:40:44
12-04 14:30:57